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2日 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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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和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定义】本办法所称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水利部指定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水利部指定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基本原则】评标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水利部对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建安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具体工作,水利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实施行政监督。
第六条【系统建设运行要求】评标专家库建设执行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积极推进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为远程异地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
评标专家库运行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保护等有关规定,按照非必要最小化原则管控接口数量和用户权限,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满足规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要求。
第七条【入库条件】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禁入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等行政处罚,或者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除名或清退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专家权利】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因本人工作、身体健康等原因,可申请暂停参加评标活动,也可申请退出评标专家库;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专家义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建安中心管理工作,按要求参加相关培训、考试,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时,按要求及时请假;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五)不向招标人(含招标人代表)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不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者歧视性的意见,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不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压制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
(七)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八)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投诉调查等;
(九)依法履行保密义务,评标前不向他人透露被抽取的信息,评标后不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将投标文件及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以记录、摘抄、复印、拍摄等任何形式带离评标现场或泄漏;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专业分类】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二条【入库程序】专业人员入选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遵循以下程序:
(一)专业人员填写《水利部水利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2),准备必要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专业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提出推荐意见;
(三)水利部直属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专业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企事业单位等的专业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建安中心对通过初审的专业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测试或者评估,对通过审核和测试或者评估的专业人员聘任入库,并确定其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
第十三条【聘期和续聘】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五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建安中心应当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十四条【必须使用项目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取评标专家:
(一)国家审批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等重大水利工程项目;
(二)水利部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三)国家审批(核准)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水利部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可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取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专家选取方式】选取评标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从评标专家库中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选定专家资格条件和具体理由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六条【本地抽取情形】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招标成本,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所在地区,或者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所在地区的评标专家: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至800万元(含800万元)人民币;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至400万元(含400万元)人民币;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招标人代表除外);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五)所在工作单位或退休前原单位与投标人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六)其他与投标人等招投标参与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
(七)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的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是指在职或退休、离职人员,存在交叉工作经历(只要有一次原单位从业经历)不满三年的人员。
招标人应按第一款规定设定回避条件,禁止以其他各种理由排斥或限制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加评标。
第十八条【抽取使用程序】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使用评标专家,遵循以下程序:
(一)招标人应当于开标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抽取方式、类别、专业、数量和回避条件;
(二)招标人应当在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于开标前不超过48小时从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三)评标专家库按抽取顺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自动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本人确认能否参加评标;
(四)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登录评标专家库确认评标结束;
(五)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登录评标专家库进行相互评价。
第十九条【补抽情形和程序】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评标专家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补抽。
评标开始前,评标专家因请假或者被发现有回避事由不能参加评标的,招标人应当按该评标专家的专业,直接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补抽专家。若因该评标专家的专业抽空导致无法补抽时,由招标人向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换专业的申请,经同意后继续补抽专家。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被发现有回避事由、无故不到场、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应当按该评标专家的专业,直接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补抽专家。
若补抽时距评标开始不足20小时或者评标开始后补抽的,招标人可以向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优先抽取交易中心所在地区的专家。
若因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导致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招标人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二十条【专家参加评标要求】评标专家承诺参加评标的,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如确实因故不能参加,应当及时按要求请假。
第二十一条【专家所在单位要求】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共享使用条件和程序】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在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满足需要专家的,招标人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安中心同意后,可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补抽评标专家,也可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全部评标专家。
第二十三条【信息保密要求】建安中心、信息中心应当加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保密管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以及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二十四条【档案记录】建安中心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等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五条【教育培训】建安中心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
评标专家每年应当通过评标专家库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在线培训,并参加相关考试。
第二十六条【履职考核】建安中心应当制定评标专家考核标准,每年初据此组织开展上一年度评标专家考核。考核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响应抽取参加评标情况;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情况;
(三)评标客观公正情况;
(四)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
(五)协助、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
(六)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能够反映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的内容。
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
建安中心应当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第二十七条【考核异议处理】评标专家可查询本人年度履职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5日内向建安中心申请复核。建安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需要核查、专家咨询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八条【调整出库】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建安中心应当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
(一)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
(二)以虚假材料入库的;
(三)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四)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并提出申请的。
因前款第(一)项情形调整出库的,5年内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因第(二)项情形调整出库,或者因第(三)项情形调整出库并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终身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相关情况同时通报其入库初审单位。
第二十九条【暂停专家资格】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6个月:
(一)连续5次被抽中均未参加评标的;
(二)1年之内被抽中3次以上,参加评标次数少于被抽中次数三分之二的;
(三)承诺参加评标但未参加评标的;
(四)在评标结束一周内未对招标人进行评价的;
(五)未及时更新个人信息的。
第三十条【暂停参加评标】评标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等原因,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建安中心申请暂停参加评标活动。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评标专家可申请恢复参加评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费用承担】评标专家应当自行安排参加评标活动的交通食宿。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及相关费用标准》(见附件3)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并承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
第三十二条【专家违规责任】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时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四)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十二)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十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对评标专家前款所列情形作出处理的,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建安中心。
第三十三条【专家终身责任】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建安中心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评标专家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建安中心应当作进一步核实,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整出库,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入库初审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根据专家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工作需要,可以向建安中心查询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情况并作为参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专家赔偿责任】评标专家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组建单位违规责任】建安中心、信息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评标专家管理的;
(三)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
(四)以管理为名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五)利用评标专家库开展其他业务谋取利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违规责任】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依法处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违规责任】招标人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适用本办法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抽取专家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
第三十八条【信用监管】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招标人等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建安中心对评标专家作出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等处理后,应当及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按规定予以公示,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九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6年X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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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类别 |
二级类别 |
三级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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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 规划 |
A010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A010130 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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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145 水文水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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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146 水土保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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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投资策划与决策 |
A0201 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评估及后评价 |
A020105 水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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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26 地质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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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27 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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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勘察 |
A0301 岩土工程 |
A030101 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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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3 测绘工程 |
A030302 工程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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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4 水文气象勘察 |
A030401 陆地水文勘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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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5 水资源调查评价 |
A030501 地表水资源调查评价及开发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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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0502 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及开发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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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8 水利工程 |
A040801 水利总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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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802 水文泥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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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803 水工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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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804 电气(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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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805 水利机械及金属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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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806 水土保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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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807 农田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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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808 水文站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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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809 移民及占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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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810 江河湖泊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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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811 水生态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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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812 水资源监控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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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9 水电工程 |
A040901 水电总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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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902 水文泥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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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903 水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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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904 电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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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905 水力机械及金属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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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0906 移民及占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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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 监理 |
A0508 水利工程 |
A050801 地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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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0802 水工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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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0803 电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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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0804 水利机械金属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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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0805 水土保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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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0806 农田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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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0807 水利环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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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0808 移民及占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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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21 设备监造 |
A052121 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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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 工程造价 |
A0601 土建工程 |
A060101 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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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107 水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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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111 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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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126 园林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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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2 安装工程 |
A060201 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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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207 水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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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211 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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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3 概预算 |
A060301 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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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0302 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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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 项目管理(含代建) |
A0701 建设项目管理 |
A070101 建设综合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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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0102 建设进度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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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0103 建设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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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0104 建设费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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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0105 建设采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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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0106 建设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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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0107 建设合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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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 工程施工 |
A0808 水利工程 |
A080801 基础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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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0802 水工建筑物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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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0803 引水和灌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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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0804 河道和堤防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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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0805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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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0806 金属设备及安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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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0807 水土保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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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0808 农田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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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09 水电工程 |
A080901 基础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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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0902 水工建筑物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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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0903 河道和堤防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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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0904 机电设备、金属结构及安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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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0905 安全监测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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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22 通信工程 |
A082201 线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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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2202 设备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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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2203 系统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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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32 信息工程 |
A08320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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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3202 计算机网络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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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3203 软件系统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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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3204 信息安全系统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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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3205 信息系统机房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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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3206 涉密信息系统机房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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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 其他工程 |
A0905 水文工程 |
A090501 水文监测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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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0502 水文信息服务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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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07 安全防范工程 |
A090703 网络安全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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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机电产品类 |
B0141 其他专用电子与机械设备 |
B014103 水工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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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4115 水文监测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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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9 其他类 |
B0901 其他货物 |
B090113 抗旱防汛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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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 勘查与调查 |
C0102 地质调查 |
C010206 水文地质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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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0207 环境地质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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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0208 工程地质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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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03 生态与资源调查 |
C010305 水文、水资源调查及开发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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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0310 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及开发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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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05 水文监测与调查 |
C010501 水文、水生态环境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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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0502 水文、水生态环境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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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0503 水文分析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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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0504 水文监测与预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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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07 水土保持调查与监测 |
C010701 水土流失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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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0702 水土保持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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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12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
C011201 水资源调查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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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1202 水文监测与预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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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 公共咨询 |
C0201 咨询服务 |
C020113 水文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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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0118 水资源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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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0119 水土保持咨询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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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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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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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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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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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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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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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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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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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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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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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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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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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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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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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状况 |
□在职□退休 |
职务(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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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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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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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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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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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入库专业 |
1.(一级类别编号及名称—二级类别编号及名称—三级类别编号及名称) 2.(一级类别编号及名称—二级类别编号及名称—三级类别编号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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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经历(大学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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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毕业院校 |
学历、学位 |
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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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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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从事专业工作 |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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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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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类型 |
项目名称 |
工程规模 |
本人从事专业及所起作用 |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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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回避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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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回避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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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1.以上信息真实、有效; 2.严格执行评标纪律及各项法律、法规; 3.参加评标时发现需回避情形,应主动提出; 4.实事求是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独立、科学评审; 5.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6.本人不存在《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入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情形。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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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意见: 该同志填报的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已经我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验证,均真实有效。 我单位同意申请人加入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并为申请人参加相关活动提供支持和便利。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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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直属单位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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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每人最多申报2个三级专业类别。
2.主要业绩指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业绩,业绩类型包括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其他。
3.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附件3
一、劳务报酬
(一)一个自然日内完成的评标
为保证评标质量,同一评标委员会在一个自然日内最多对2个单一标段的项目或单个项目的3个标段评标,不同评标项目和标段数量对应的劳务报酬标准如下:
1.单个项目单个标段。按评标时间计算,评标时间少于4小时的,为800元/人;评标时间在4小时至8小时的,为1000元/人;评标时间超过8小时的,为1200元/人。
2.单个项目多个标段。在按第1项规定的评标时间计算基础上,每增加一个标段增加200元,总额不超过1600元/人。
3.多个项目。在按第1项规定的评标时间支付标准基础上,每增加一个项目增加300元,总额不超过1500元/人。
(二)超过一个自然日完成的评标
1.单个项目单个标段。1200元/人·天,不足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
2.单个项目多个标段。由同一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在按第1项规定的评标时间计算基础上,每增加一个标段增加200元。
3.多个项目。由同一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在按第1项规定的评标时间计算基础上,每增加一个项目增加300元。
评标时间计算以评标专家签到时间为起点,以评标结束时间为终点。上述费用标准为税后报酬,税款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二、市内交通费
100元/天。在本地参加一次评标(含多日评标情况,下同),按1天支付;在异地参加一次评标,按2天支付。
三、餐费
评标期间,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可为评标专家提供餐食。如评标专家提前申明不用安排餐食的,按早餐20元/次、午餐和晚餐50元/次的餐费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四、异地交通费和住宿费
参照《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中“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异地评标时,评标专家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确需中转的应当在本次评标工作合理的时限内。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拒绝报销不合理的异地交通费。
异地评标结束时间超过当日18时,或者因天气、航班等原因无法当日返回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专家报销当晚住宿费。
五、特殊情况
1.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地点后,由于非评标专家自身原因(如评标取消或延期等)不能开展评标工作的,按每人800元支付劳务报酬,并第二、三、四部分规定支付市内交通费,报销异地交通费和住宿费。
2.由于评标专家自身原因(如存在违法违规评标、专家未及时更新本人信息导致需要回避等)不能开展评标工作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不支付劳务报酬、交通费、餐费和住宿费。